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件的起草、审批、制发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规范性、务实性、流畅性原则。
第二章 文件内涵
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文件涵盖校内的“决定”、“通知”、“请示”、“报告”、“工作方案”、“管理制度”等。
第四条 综合性文件由学校办公室起草。
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的文件由各职能部门起草。
第六条 起草文件要求文字简洁、明了、平实,概念明确,逻辑严密。
第三章 文件审批与制发
第七条 综合性文件由学校校长审批核准签发。
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文件由分管领导审批核准。
第九条 综合性文件校长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印制发放。重要文件要注明份数、主送、抄送、起草、校对等。
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文件分管领导签发后由职能部门负责印制发放。
第十一条 所有文件均及时报送学校办公室。
第十二条 所有文件均应送档案室存档。